第十四条【医保关系转移】有统筹地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的参保人员 , 成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 , 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
依托全省全民参保数据库 , 探索省内统筹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自动累计计算 。
第十五条【新生儿参保登记】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 , 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 。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18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 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 , 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对已使用父母姓名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 , 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正信息 。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 , 按照所在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资助参保】资助参保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对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特殊人群的资助参保费用拨付工作 , 确保足额缴费、人费对应 , 及时将特殊人群纳入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
第三章 待遇衔接
第十七条【待遇保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税务等相关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 , 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 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
第十八条【跨制度待遇衔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托医保信息平台 , 做好跨制度参保人员待遇的无缝衔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统筹地区内跨制度待遇衔接规则如下:
(一)未中断缴费
1.从居民医保转为参加职工医保
(1)在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 , 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参保人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
(2)在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后 , 如参保人员后续成功办理中止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的 , 在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期满后 , 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 参保人员无需办理其他手续) 。
2.从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
(1)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 , 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参保人员按规定继续在原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享受原职工医保待遇 。
(2)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 , 如后续成功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的(医保信息系统显示其职工医保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 , 该参保人员在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 , 医保信息系统支持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医保信息系统显示居民医保参保状态为“中止(暂停)参保”) 。
(二)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
1.从居民医保转为参加职工医保
(1)在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满后3个月内成功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 , 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进入其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 。
(2)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地区补缴制度转换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规定的 , 可以按规定补缴全部中断月份的职工医保费 , 自按规定时限缴纳参保登记当月的职工医保费之日起 , 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员补缴全部中断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后 , 其中断月份的待遇追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
2.从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
(1)在原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满后3个月内成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 自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进入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
(2)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地区追溯制度转换中断缴费期间居民医保待遇规定的 , 可以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办理中断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追溯 。
(三)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
参保人员跨制度参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 , 于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
第十九条【参保年限计算规则】本规程第十六条所称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前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无中断满24个月 。
职工医保参保月数按照职工医保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月数计算 。
居民医保参保月数按照每个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月数计算 。
月数计算时 , 如同一月份既有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又有职工医保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的 , 不重复计算 。
第二十条【关系转移人员待遇衔接】参保人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程》的规定 , 做好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待遇衔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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