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菜市口遭枪杀,20年后主犯由缓刑改判15年( 二 )


据介绍,葛某此次归案前,他家人已代他向死者家人增加赔偿50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1年11月,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缓刑的刑事判决 。
死者王恺的母亲闻讯,还是不服,又向安徽省高院申诉,称葛某雇凶杀害王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缓刑,量刑畸轻,葛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管理规定,淮北市中级法院仍然再审维持缓刑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2017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她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遂驳回了她的请求 。死者王恺的家人称,尽管如此,这些年来他们一直没有放弃申诉,还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再审此案 。
2021年7月,安徽省高院审查后决定交由淮北市中级法院自行复查并再审 。同年12月30日,淮北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决定再审此案 。
2022年1月2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再次再审时检方称主犯提供枪支雇佣他人行凶,案发后资助费用让凶手逃跑
此次再审时,作为公诉机关的淮北市检察院提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葛某提供枪支指使他人杀害王恺的犯罪事实 。
同时称,该案原审判决定性错误,该案对葛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犯罪工具的选择上看,案发前葛某将涉案猎枪及猎枪子弹交给韩某,属于事先有准备 。从凶器的杀伤力度上看,涉案猎枪属于致命凶器 。从打击部位看,韩某等两人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另一人持枪打击被害人胸腹部,均为致命部位 。从打击强度看,韩某等两人先后持刀砍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被害人双手护着头无任何反抗,对被害人的打击没有节制,葛某杀人故意明显 。

男子菜市口遭枪杀,20年后主犯由缓刑改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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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 网络图
从案发原因看,葛某认为王恺与其前妻有染,遂指使韩某等人对他实施报复,葛某具有杀人的动机 。从犯罪后的表现看,葛某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王恺遭刀砍、枪击之后,葛某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反而带着韩某等人逃离淮北 。该案中葛某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失,其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该检察院还称,他们当年以故意杀人罪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那份起诉书,至今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还称,原审裁判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 。该案中,葛某不仅提供枪支等作案工具,雇佣他人行凶,而且参与了共同犯罪的策划、组织、指挥,案发后转移枪支,将韩某等人送往合肥,资助费用让他逃跑,葛某应对全案负责,其罪责不比韩某等人轻 。
关于葛某自首情节的考量问题,该检察院认为,此案中葛某在案发后逃跑,直至案发后一年多、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才投案,并且该案在2005年安徽省高院指令再审期间,他又一次下落不明,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投案对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的背景和动机等因素,对他具有自首情节的从宽幅度宜从严把握,建议撤销原审裁判,依法改判 。
此次再审时,葛某在庭上辩称,他对检方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予认可,称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 。葛某的辩护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刑罚适当,应予维持 。
死者王恺母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同意检察机关指控葛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畸轻,该案是雇凶杀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处罚上应更为严厉,雇凶者罪名认定与受雇者应当同一,该案雇凶者和受雇者罪责认定没有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和原审裁定中均没有对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予以列明,对被告人前科未进行查明,如有前科不应适用缓刑 。
死者家人坚持申诉20年后发生逆转,再审时主犯犯故意伤害罪,由缓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淮北市中级法院此次再审后认为,葛某因对王恺不满指使韩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经查,葛某与同案犯韩某等人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他安排韩某等人教训一下王恺,将其打残或者腿打断,不足以认定他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
葛某指使韩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 。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他已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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