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裁判最新规则 乒乓球比赛规则与裁判法( 二 )


案件:王某、谢某年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20)鲁民终283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高院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在本案事发前,谢某与张某之间就乘船钓鱼之事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次,根据一审法院向青岛海警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需要支付费用的钓客,其出海费用标准为每人1200元 。虽然上诉人主张谢某与船方约定下船时将所钓的鱼五五分成,以此作为支付乘船费用的方式,即使其所称的下船时分鱼的情况属实,但分鱼时无人监督,完全靠钓客自觉留鱼,并非等价支付,谢某与张某之间不能构成有偿服务 。因此,谢某与张某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
实务要点二: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其陪伴出行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
案件:陈某发、王某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黔03民终107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乒乓球裁判最新规则 乒乓球比赛规则与裁判法】贵州遵义中院认为: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其虽与驾驶人没有家庭关系,但是与驾驶人关系密切,且驾驶人搭乘恋人出发点超出了施惠目的,其供乘行为也不是只利于搭乘人一方的,所以,同乘人范围应排除恋人关系 。本案中,陈某群与袁某伟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群系陪伴袁某伟夜间出车运输,在路途中与其聊天解闷,避免其长期开车睡觉,不存在顺路捎带的行为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定,不应认定好意同乘,不应减轻袁某伟一方的责任 。
实务要点三:好意同乘中,乘车人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仍选择搭乘,将自己置于高风险状态,应当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
案件:王某军、田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鄂08民终14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中院认为:本案中,王某军驾驶其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免费搭载田某林,构成好意同乘 。王某军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田某林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田某林受伤形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军同意田某林搭乘其摩托车系好意施惠,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此外,田某林明知王某军酒后驾车,仍选择搭乘其摩托车,将自己置于高风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王某军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确定由王某军赔偿田某林经济损失的70% 。
实务要点四:以其他商业行为为目的的免费搭乘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
案件:贾某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皖01民终184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中院认为: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不具有搭载同乘人的义务,只是单纯出于方便他人出行的想法而搭载他人,并没有要求收取任何的报酬,这种行为具有利他性的 。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的认定应符合行为无偿、搭乘人与驾驶人目的不同、搭乘人与驾驶人相互同意等特征 。本案中,贾某燕搭载周某东前往目的地,实为带领周某东共同前往楼盘看房,以期在周建东购买楼盘后获取销售公司报酬,应为“专程运送”而非“好意同乘” 。故法院对贾某燕有关好意同乘而减轻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
实务要点五:驾驶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返还搭乘人车费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
案件:罗某、张某有等与刘某林、刘某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21)粤19民终5097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中院认为:刘某发主张是出于好意同乘才让张某青搭乘便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从微信聊天记录分析,张某青向刘某发微信转账240元的用途具有特定性,从常理分析,其转账具备车费的性质 。虽然刘某发驾车未及时接收,但其已经实际控制该款项,可见当事人双方间成立了运输合同 。而且刘某发收到转账款后并非即时退还,而是发现张某青死亡后才退还,故一审认定张某青与刘某发建立了有偿运输服务合同并无不当,刘某发主张是出于好意同乘才让张某青搭乘便车,法院不予采纳 。
· 小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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